在线咨询
关于评选全国红十字模范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6 16:3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推动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决定联合开展全国红十字模范校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宗旨

进一步推动红十字运动的普及,促进学校红十字会组织发展,提高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水平,增强学校红十字会活力。在青少年中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引导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和志愿服务活动。

二、评选范围

各地大、中、小学(含中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

已获全国红十字模范校命名的学校不参加本次评选,但省级红十字会和教育部门可组织力量对已获命名的学校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可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教育部申请取消其命名。

三、评选程序

(一)2011年6月,省级红十字会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审标准(见附件1)组织当地申报、评审、推荐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二)2011年7月22日前,省级红十字会按照《全国红十字模范校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规定的名额将候选学校及申报材料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组织宣传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8号,邮编:100007,联系人:孟辕,联系电话:010-84025890-5022,电子邮箱:zuqingchu@126.com)。

(三)2011年8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教育部对各地推荐的候选学校进行评审。

(四)2011年9月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版权归其所有。如若内容或图片侵犯您的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143号     信息系统安全备案11019343088_17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