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公布了造成8人死亡的樟木头“1·13”较大火灾(详见本报1月15日A07版)事故处理报告。起火出租屋明明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却被认定“合格”。据悉,起火出租屋业主、租户共2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社区干部及当地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共6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消防隐患严重却被认定合格
调查报告称,祥发五金店经营者违反消防安全责任制,违规用电,不按要求整改消防安全隐患。2007年樟洋社区消防巡查队巡查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后,其经营者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导致该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祥发五金店经营者在2010年签订3份消防安全责任书和1份保证书后,违反责任书中“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的规定,在店内乱拉电线,违规用电,导致电线短路发生火灾。综上认定,祥发五金店经营者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
同时,樟木头镇樟洋社区居委会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存在失职责任。樟洋社区居委会在2007年7月20日发现祥发五金店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后,在当年9月13日复查时没有认真对隐患进行排除,为该店出具“完成整改事项,符合整改要求”的错误意见。在2010年7月开展的樟木头镇“三小”场所、出租屋安全隐患综合整治以及对祥发五金店多次的消防巡查工作中,监管工作不认真负责,没有及时发现祥发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在《消防巡查服务队日常巡查登记表》上出具祥发五金店“合格”的错误意见,致使祥发五金店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
2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市樟木头镇“1·13”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起的责任事故。
报告提出,祥发五金店经营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处五万元罚款。
事故出租屋屋主没有履行消防安全业主监督责任,对其提供的经营场所及出租屋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负有重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处五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发生事故经营场所及出租屋的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整改,经公安消防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事发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一名队员没有及时发现祥发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出具消防巡查“合格”的错误意见,隐患长期存在,工作失职,给予其党内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社区居委会分管消防工作的委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力度不够,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同时其本人于2007年“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中,复查祥发五金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社区党支部书记对事故单位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樟木头镇相关部门3名工作人员也受到党内警告等处分。----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