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一)概念
交通安全设施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的功能,依照规定在道路沿线设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硬件的总称。
(二)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道路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1、主标志
主标志是指禁令标志、警告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禁令标志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其形状通常为圆形,个别为八角形或顶点向下的等边三角形,颜色为白底、红圈、红斜杆和黑图案;“禁止车辆停放标志”为蓝底、红圈、红斜杆。
所谓警告标志是指警告车辆和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其形状为正等边三角形,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指标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其形状为圆形、正方形或长方形,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指路标志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和距离信息的标志。其形状,除了地点识别标志、里程碑、分合流标志外,为长方形或正方形。其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
2、辅助标志
所谓辅助标志是指紧靠主标志下缘,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其形状为长方形,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框。用于表示时间、车辆类型、警告和禁令的理由、区域或距离等主标志无法完整表达的信息。
3、新型交通标志
(1)停车让行标志
该标志为八角形,颜色为红底白字,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望过之后,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
(2)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该标志为圆形、蓝底、红圈、红斜杆,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停放。其中交叉双斜杆为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标志。单斜杆为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临时停车不受限制,但是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3)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
该标志为圆形、白底、红圈、红斜杆、黑色小汽车图形,表示禁止一切机动车,包括摩托车的通行。下缘附设有“二轮摩托车除外”辅助标志的,准许二轮摩托车通行。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这些标志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按本标准规定设置反光交通标线。其他道路可根据需要按本标准设置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按设置可分以下三类:
1、纵向标线沿道路行车方向设置的标线
2、横向标线与道路行车方向成角度设置的标线
3、其他标线字符标记或其他形式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按功能可分为以下三类:
1、指示标线指示车行道、行车方向、路面边缘、人行道等设施的标线。
2、禁止标线告示道路交通的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车辆驾驶员及行人需严格遵守的标线。
3、警告标线促使车辆驾驶员及行人了解道路上的特殊情况,提高警觉,准备防范或采取应变措施的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按型态可分为以下四类:
1、线条 标划于路面、缘石或立面上的实线或虚线。
2、字符标记标划于路面上的文字、数字及各种图形符号。
3、突起路标安装于路面上用于标示车道分界、边缘、分合流、弯道、危险路段、路宽变化、路面障碍物位置的反光或不反光体。
4、路边线轮廓标安装于道路两侧,用以指示道路方向、车行道边界轮廓的反光柱(或片)。
道路交通标线的标划区分如下:
1、白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或作为行车安全距离识别线;划于路口时,用以引导车辆行进。
2、白色实线划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指示车行道的边缘;设于路口时,可用作导向车道线或停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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