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县某小学2年级的学生在课间操后,攀爬学校的体育器材时,不小心从2.1米高的平梯上摔下,造成左腿骨折。他的父母就赔偿问题与学校争议较大,便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学在日常教学中进行了安全宣传教育,制定了安全制度;而原告由于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自行攀爬平梯被摔伤,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虽然被告对在校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也建立了安全制度,但像平梯这样的体育器材,对小学生来说具有安全隐患,被告应当有高度的管理注意义务,学生攀爬平梯的行为具有危险性,被告未进行告诫或制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一定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