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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能赔伤痛难抚 幼儿教育安全第一
发布时间:2023-05-06 16:32:26

 

 

老胡说法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六一儿童节,如何营造一个儿童安全、健康、快乐成长的环境问题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

  幼儿园作为与儿童关系最为密切的场所,担负着对学龄前儿童安全健康更重要的责任。然而,从目前状况看,不少幼儿园依然存在着管理漏洞,使得幼儿抓伤、咬伤、打伤、跌伤、烫伤等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幼儿期的孩子活泼好动,什么都想看一看、摸一摸、玩一玩,但他们的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都十分有限,无法准确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常常诱发危险因素。而当处于危险之中时,又由于幼儿的灵敏性和协调性较差,体力较弱,也缺乏保护自己的能力,所以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幼儿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当警钟长鸣,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有些幼儿园的安全事故尽管不是十分严重,但往往引起家长的强烈不满,并且成为家长和幼儿园纠纷的导火索。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目前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依据该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幼儿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要看是否切切实实地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

  儿童是人类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儿童的安全健康是儿童成长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是幼儿园还是家庭、学校都应当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儿童,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切实负起责任。

  胡勇

 

  幼儿碰倒啤酒瓶炸伤角膜

  □常照军 卢国伟

  5岁女孩君君(化名)在走出幼儿园教室门口时,不小心碰倒楼梯口的啤酒瓶导致爆炸,顿时飞溅的啤酒瓶碎片扎伤了君君左眼。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该幼儿园园长王某赔偿君君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加上已支付的2.5万余元,共计20万余元。

  2011年9月24日下午,在幼儿园学习舞蹈的小朋友们都兴高采烈地走出教室,突然“砰”的一声响,君君手捂左眼哭了起来,原来是堆放在楼梯口的啤酒瓶被碰倒引起爆炸,致使君君左眼受伤。幼儿园老师赶紧将君君送往眼科医院救治,经诊断,君君的左眼角膜穿孔,住院34天,共花费医疗费2.5万元,由幼儿园园长王某支付。

  2012年1月,经司法鉴定,君君的左眼损伤已构成七级伤残。

  君君的眼睛被炸伤后,经多方治疗,左眼仍无视力。王某在事件发生后先后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也为君君的治疗想尽了办法,可最终不能使君君的左眼治愈。君君父母多次找到王某协商解决方案,但双方没有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无奈,君君在父母的代理下起诉幼儿园,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

  对此,王某辩称,君君受到的伤害是啤酒瓶爆炸所致,应该由生产商来赔偿;君君受伤是另一名小朋友齐某玩耍造成,应该由齐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君君在事故发生时年仅5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明知啤酒瓶容易发生爆炸引发危险,却没有及时消除,导致君君左眼受伤,对此幼儿园具有明显过错,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关于幼儿园抗辩称应由啤酒生产商来赔偿的理由,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啤酒瓶爆炸导致人身损害,消费者有权向经销商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该案中,君君并不是消费者,其无权向生产者要求索赔。因此,幼儿园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虽然王某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君君受到的伤害属于另一名小朋友齐某玩耍造成,但不能因此免除幼儿园的责任。事故是幼儿园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法定义务才导致发生,君君自身并无过错。因此,幼儿园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孩子玩耍摔伤幼儿园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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