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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少年溺水身亡 同伴丛恿下水判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23-05-06 16:32:26

 

    在同伴怂恿下,一位少年下河学游泳后在中途被抛弃而溺水身亡。一审法院认为同伴年幼判断力弱无需担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同伴自怂恿其下水开始就形成了保护义务,应承担30%责任。

  2011年7月2日一个下午,小蔡等三人结伴游泳,看到小雷几人在堤岸铁梯边玩闹,便呼他们一同下去游泳。在盛情相邀下,不懂水性的小雷也跟着小蔡游。随后只有16岁的小雷溺亡。

  一审法院认为,小雷游泳地方属于天然河道,有堤岸护栏,有工程合格证明,还设有警示标牌“临水设施,注意安全”,广州市水务局已尽管理义务,在事件中无过错。另外,事故发生时,小雷已满16岁,还参加过工作,具有相当判断识别能力,应该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小蔡等人才12岁到15岁不等,更加年幼,阅历与智力判断应明显弱于小雷,又已积极救援,因此不需担责。

  广州市中院认为,小蔡等人本来无需对此事故负责,但小雷受邀进入深水区前,已表明不懂游泳,是小蔡等人共同怂恿其下水,并称能教其游泳,就此,双方已经成立一个保护性契约,小蔡等人对小雷负有谨慎保护和危险救助的义务。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小蔡等三人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共8万余元。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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