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及其他学校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学校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这是记者从近日公布的《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的。
根据《办法》,包括上述情形在内的共有17种情形会使学校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如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发生;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等。
《办法》规定,校方责任险还负有扩展保险责任,如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外活动期间,因学校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人身损害的同时,也使其随身携带的财产遭受损失,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人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履行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