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应因地制宜,尽快出台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社会公众安全避灾实施细则》,确立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社会公众安全避灾法定的指挥效力。
众所周知,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是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以去年海南遭遇的三次台风为例,2011年9月下旬至10月初的短短10余天内,海南先后遭受了台风海棠、纳沙和尼格带来的三次狂风暴雨的密集式"轰炸"。在这三次台风过程中,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预警信号,海南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有条不紊地部署并展开防灾减灾工作。然而,也暴露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那就是,当前在重大气象灾害中,由于没有政策和法规作为依据,普通民众的安全避灾权利仍然显得十分含糊。
这一问题在工作日登陆海南的17号台风纳沙肆虐期间暴露的最为突出。2011年9月28日(周三)晚,海口市的幼儿园和中小学学生的家长陆续接到孩子所在学校的通知:29日下午和30日停课。29日清晨,风雨已经相当大了,由于没有进一步的明确通知,绝大多数家长和学生仍坚持顶着狂风骤雨赶赴学校,但就在家长们离开学校,艰难地赶到工作单位不久,又接到学校发来的台风可能比预计的时间提前登陆,要求10点半前须接走孩子的通知。而此时,风雨已经特别大了,道路上堵车、积水、倒树和坠物……说是险象环生也毫不夸张。就这样,29日一上午,家长和孩子们不能在室内安全地避灾,而是在风雨交加、危险重重的路上来回折腾,人为地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这样的事例充分暴露了目前我们气象灾害信息发布的一块短板--就是预警信号效力的"对公不对私",也就是说预警信号主要作用于相关政府部门的防灾减灾的应急准备,而对于普通社会公众的避灾自救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法定的指挥效力。不管气象局发布是什么颜色的预警信号,上不上班还得听单位领导的,上不上学须等校方的通知,久而久之公众自然也就不再那么关心预警信号了。就笔者而言,即便是单位领导,对于是否要通知干部职工不必在风雨中赶来上班,也感到无法可依,很难定夺。
笔者认为较为理想的避灾机制不仅要讲求公众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时效性和覆盖率,更为重要的就是这个预警信号要对公众的安全避灾有直接的、法定的指挥效力。
为此建议如下:
一、针对各地的气候特点,加强对台风、暴雨以及高温等气象灾害危害、危险的调研,尽快出台各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社会公众安全避灾实施细则》。以台风预警信号为例,建议当所在市县气象部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时,明确幼儿园和中小学应当停课;当所在市县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信号时,明确幼儿园和中小学应当停课,非防灾减灾应急单位和非紧急公共服务工作单位应当停业,除既定的值班人员外,一般工作人员可以在家避灾。
二、改变传统观念,普及避灾常识。当灾害天气预警达到相应级别时,除了身负防灾、减灾等公务职责的人员和医院急诊等应急公共服务人员外,应大力强调普通公众尽量不要外出,安全避灾,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减少因灾伤亡。
三、在台风、暴雨频发的省份,相关部门还应大力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作用及其含义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台风具有速度、路径和风力多变的特点,更应通过大力宣传,逐步过渡,最终确立公众通过台风预警信号第一时间实现安全避灾的社会共识。
----来源《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