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省食药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大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
学生营养餐必须在学校食堂做
为切实规范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效保障学生营养餐供餐食品安全,7月30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大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设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制度,严格营养餐准入,全力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营养餐惠及全省230余万学生
据了解,目前被列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全省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中,共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1万余所,涉及供餐学生230余万名,近期已启动其他21个县(市、区)营养改善计划,计划秋季实施。
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学校食堂,责令立即停止供餐,督促尽快办理;对达不到要求的学校食堂,责令立即整改;对新建、改建的食堂,加强施工设计中的技术指导,使其符合许可要求。同时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
各级食药部门加大对辖区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督和处罚力度,监督整改突出问题,依法严处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罚款一律按照上限进行罚款,该没收违法所得的全部没收,该吊证的坚决吊证。对违反规定,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会同教育部门对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每学期组织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对校外供餐者进行测评排名,对排名靠后且整改达不到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议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其供餐资格。
明确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同时,进一步强化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与学校校长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要求校长与食堂管理人员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校外供餐的餐饮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必须通过县级政府组织招标方可纳入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单位,要与确定的校外供餐餐饮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同时指导学校健全完善公示制度,推进营养改善计划阳光操作,逐步形成科学有序、责任明确的营养餐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来源《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