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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大触电门看校园安全隐患
发布时间:2023-05-06 16:32:26

      大学校园里的十大安全隐患

      一、 来自学生之间的暴力、打斗行为。

      二、 来自学生之间的欺诈、侵权行为。

      三、 放学后,来自校外不良人员对在校学生的侵害。

      四、 厕所、校园死角学生聚伙吸烟、打斗行为。

      五、 商店、食堂、小卖点的食品安全。

      六、 由网吧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引发的不安全因素。

      七、 校园内部的丢窃,包括自行车丢失。

      八、 失火、触电、溺水,中毒。

      九、 理化生实验,体育运动中的意外伤害。

      十、 课间、室外活动时行走、上下楼或违纪攀爬造成的伤害。

      校外安全十大隐患

      一、 校门外道路交通事故。

      二、 学校周边发生的暴力、打斗、伤害行为。

      三、 学校周边发生的敲诈、侵权行为。

      四、 校外不良人员对在校学生的言行和心理威胁。

      五、 在网吧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引发的侵权和伤害。

      六、 因学生旷课、逃学、离家出走在社会上发生的不安全因素。

      七、 上网游戏、聊天、不健康书刊音像作品造成的不安全因素。

      八、 社会黄赌毒现象影响学生产生的不安全因素。

      九、 社会不法分子对青少年的引诱、拉拢、教唆。

      十、 父母离异,单亲,空巢留守、私租房屋引发的不安全因素。

      教育不当产生的十大安全隐患

      一、 学校制度制订不当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

      二、 学校预防管理不当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

      三、 教师法制意识淡薄,方法简单粗暴造成违法,对学生的伤害。

      四、 场地设施提醒不当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

      五、 学习、人际关系等出现心理压力造成的意外。

      六、 批评方法不当造成的意外。

      七、 家庭中父母教育子女方法不当引发孩子过激行为。

      八、 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心理失衡,出现偏激。

      九、 期望值过高带来心理压力,造成不良后果。

      十、 逆反心理、特殊个性造成的不良后果。

      学校责任保险是指以学校对在校学生将来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依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将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型,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特殊类型。所以,学校责任保险应当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

  学校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应当遵循财产保险的损失填补这一基本原则。损失填补原则表明了财产保险的功能,即填补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机制,而不是一种营利手段,更不是赌博。依据损失填补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如果学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便向学校赔偿保险金,如果学校依法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便不向学校赔偿保险金,即无损失便无保险。学校向保险公司请求的保险金数额,不能超过学校因该事故依法应当向学生支付的赔偿金额。但是,并不是学校在每次伤害事故中向学生承担的赔偿额都可以全部获得填补,保险金的数额还要受保险金额的限制。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学校向学生承担的赔偿数额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就按照保险金额向学校赔偿保险金,其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再赔偿,由学校自行负担。

  作为一种责任保险,学校责任保险也具有责任保险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它既为被保险人分散和转移了损失,也为受害人能获得及时赔偿创造了条件。在学校责任保险中,当受害学生请求学校给付赔偿金时,可以由保险人来代替学校赔偿。但是,保险人向受害学生承担的是替代赔偿责任,而非直接赔偿责任。受害学生因学校的行为而受到的损害,应当由学校向学生直接赔偿,这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当然也不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有义务填补学校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只有学校才有权利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责任保险的发展使得其具有了保护受害人获赔利益的公益功能,为了使得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受害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取得被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下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例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所以,在学校责任保险中,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学生支付保险金。

  有人觉得,学生已经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为什么还要投保学校责任保险?不是重复投保吗?这其实是没有弄清二者的区别。学生意外伤害险是人身保险,其投保人和保险费的承担者通常是学生本人,其被保险人是学生,该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学校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其投保人和保险费的实际承担者通常是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其被保险人是学校,该保险的目的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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