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体〔2011〕11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质监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投入,学校设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但目前我省学校饮用水安全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和隐患,仍有部分学校没有完全解决学生饮用水问题,饮水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学校饮水卫生安全保障机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76号)要求,高度重视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的重要性,加大对学校饮用水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广大师生饮用水安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齐抓共管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尤其是对农村学校和民工子弟学校的投入,将解决学校自备水源设施设备改造、安装消毒设施、学校购买热水锅炉(开水炉)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凡能纳入城镇自来水管网的学校必须限期改用自来水。只能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学校,必须安装持续消毒设备或装置,确保师生用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做好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质送检制度、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饮水安全制度和饮水安全责任制等。要有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质量和卫生工作,制订饮用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档案,确保师生生活用水安全。把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纳入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饮水安全事故以及瞒报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卫生部门要加强学校饮水卫生的监督。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开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同时,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的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学校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复查,督促其整改措施的落实。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监管,全面落实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要求,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生产加工行为,从严查处无证非法生产桶装水,以及使用无证水罐、回料水罐或者循环使用PET水罐生产桶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