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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6 16:32:26

浙教电传〔2011〕144号

各省部属高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高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实施新《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摸清火灾隐患底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建筑消防设施,坚决遏制校园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全力消除校园消防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在教室、实验室、公寓、食堂等师生聚集场所违规使用明火、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接乱拉电线、油烟道清理不及时等问题;排查整治在学生公寓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以及在学生生活区的商务出租房、特别是学生公寓底层的商务出租房使用明火、私接乱拉电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问题。加强校园内各种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安全排查和整治,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对本校所有高层和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整好用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组织开展师生疏散逃生演练等情况。同时,要对校园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消控系统正常运作,确保灭火设施按要求配备到位并能有效使用,确保消防通道通畅。
    (二)加大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材料及外立面改造)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对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的,要立即停工整改;对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要立即停用整改;对投入使用的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对建筑消防设施未按规定维护保养,造成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维修整改;对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立即组织培训或清退重聘;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或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立即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清除、可能严重威胁校园安全的,要立即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认真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各高校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板报、宣传册等载体,充分依靠院系、班级党团组织和学生社团,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活动。要根据校园消防安全的特点,结合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加强消防安全教育,进一步完善消防应急处置预案,适时开展消防演练和火灾逃生训练,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提高处置校园初起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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