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宁波教育局关于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学期结束工作和寒假活动的通知 ----- 甬教基〔2010〕432号
发布时间:2023-05-06 16:32:26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2010学年第一学期将于2011年1月27日结束,1月28日(农历十二月廿五)开始放寒假。2010学年第二学期定于2月18日(正月十六)开学,至7月4日结束,共21周。为及早安排好学期结束工作和寒假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中小学要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甬教基〔2010〕279号)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严格开设课程、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严格控制补课、严格规范考试管理、严格确保学生的锻炼和休息时间。在期末考试来临之际,教师要正确指导学生进行复习,要关心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特别关注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学生,切实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同时,各地各校要根据校历(见附件)情况合理安排课程,做好学期之间的衔接工作。

 

  二、各地各校要结合冬季特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高度重视雨雪冰冻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工作。各地各校要结合当地雨雪冰冻恶劣天气实际,可采用推迟上学时间、调课、停课等多种形式调整学生作息时间,并及时告知家长,确保校舍安全和师生出行安全;要加强安全教育和自救互救、自保互保能力的培养,努力使广大师生掌握防寒、防冻、防滑、防火灾、防煤气中毒等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技能,根据《关于印发全市开展中小学校网上消防安全自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公通字〔2010225)要求,积极开展网上消防安全自查活动。一旦出现灾情,要妥善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要对食堂、锅炉房、仓库、实验室、电脑房、阅览室、报告厅、学生宿舍等人员集中场所或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坚决不留“死角”,不存侥幸心理;要加强对节前学校各类大型文化娱乐活动的安全管理,严防踩踏、拥堵等事件发生;要加强学生出行安全教育,加强校车和学生接送车管理,坚决杜绝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要高度重视饮食卫生,教育学生在假期里注意科学饮食,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并做好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小学(幼儿园)要在寒假前夕,通过多种渠道告知家长,使家长切实履行好寒假期间第一监护人的责任,严防各类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各地中小学(幼儿园)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在放假前认真开展对学生的勤俭节约和劳动实践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积极的生活态度,提高他们合理有效地支配闲暇时间的能力。同时,要精心组织与安排适合中小学生参加的丰富多彩的寒假活动,使他们接触自然、了解社会、激发潜能、磨练意志、体验成功。各地各校在组织活动前必须做好安全预案,如遇恶劣天气,师生安全不能保证的活动应一律停止。

 

  四、提倡中小学根据学生的兴趣、特长,布置个性化寒假作业或弹性寒假作业。不得利用寒假对中小学生(除高三毕业班短期补新课程)进行集体性补课。各地各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不得将教学用房出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寒假文化课补习班;学校现任教师不得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寒假文化课补习班兼课;学校、年级组、班主任、学科教师均不得动员本校(班)学生参加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不得招收现有中小学教学班,不得用全日制中小学现行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务必要加强检查,严格管理,以确保中小学生度过一个安全、祥和、愉快、充实的寒假。

 

  五、各地中小学(幼儿园)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切实可行的“送温暖”家访活动。在进行全面家访的基础上,要对学习有困难、家庭有困难、行为有偏差的学生家庭进行重点访问。提倡教师特别是党团员教师和名教师安排一定时间对这些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地个别义务补习、辅导,做好在校生的巩固工作和流失生的复学工作,切实保障每位适龄儿童少年(包括在我市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六、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领导带头值班,落实岗位职责,切实安排好校舍、校产(特别是贵重设备设施)的保护措施,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学校(直属单位)如发生重大事件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不漏报、迟报、瞒报。假期值班表(含值班电话)请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送教育局办公室。联系电话:87183289,传真:87364614。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中小学 寒假 通知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版权归其所有。如若内容或图片侵犯您的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政策法规更多>>
通知公告更多>>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143号     信息系统安全备案11019343088_17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