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强行劫取公司财物的行为。
犯罪分子希望从被抢劫者身上获得更多的金钱或其他的物质利益。
1、作案时间一般为师生休息或校园内的行人稀少夜深人静之时。
2、大多抢劫案件发生在校内比较偏僻、阴暗、人少的地带,一般为树林中,小山上、远离宿舍区的教学实验楼附近或无灯的人行道、正在兴建的建筑物内。
3、抢劫的主要对象是携带贵重财物的,单身行走的,看电影或晚自习、晚归、无伴或少伴的,谈恋爱滞留于阴暗无人地带的大学生。
4、作案人一般为校园附近农村、工厂等单位及本校子弟中不务正业、有劣迹的小青年。这些人一般对校园环境较为熟悉,往往结伙作案,作案时胆大妄为,作案后易于逃匿。随着流动人口增多,流窜人员作案也在增多。
1、扰乱社会次序
2、扰乱校园次序
3、扰乱学生心理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抢劫罪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主要侵犯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因而归入侵犯财产罪;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与抢劫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主要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因而绑架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客观行为方式有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施加于被害人,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限期内交出索取的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
(3)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绑架罪则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人质为目的。
1、尽量不到学校僻静的地带游玩逗留。
2、避免午休、深夜等时间在校园内独自行走。
3、节假日一个人在寝室时,如有陌生人来访,不可盲目接待,防止发生入室抢劫。
1、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生安全的暴力犯罪,财物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时法律赋予的无限制防卫权。只要情况允许,就应与犯罪分子搏斗,以制服作案人或使作案人丧失继续作案的能力。同时尽可能联合他人一起进行。
2、与作案人尽量纠缠。可利用有利地形和身边的砖头、木棒等足以自卫的武器与作案人形成僵持局面,使作案人短时间内无法近身,以拖延时间,引来援助者并对作案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
3、伺机逃跑。实在无法与作案人抗衡时,可以看准时机向有人、有灯光的地方奔跑。
4、巧妙周旋。当处于作案人的控制之下而无法反抗时,可按作案人的要求交出部分财物,并采用语言反抗法理直气壮的对作案人进行说服教育,晓之以理,进而造成作案人心理上的恐慌。且不可一味求饶,应当尽量保持镇定,与作案人说笑斗口,表明自己已交出全部财物且无法反抗的意图,使作案人放松警惕,以便自己看准时机进行反抗或逃脱其控制。
5、采用间接反抗法。趁作案人不注意时,在其身上留下记号,如在其衣服上擦点泥土、血迹,在其口袋中装有标记的小物件。
6、大声呼救。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遇到抢劫时只要有可能就要大声呼救,或故意高声与作案人说话。
7、注意观察作案人,尽量准确记下其特征,如身高、年龄、体态等。
8、及时报案。及时报告或准确描述作案人特征,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布控,抓获作案人。
单身出行要注意
小云加完班已经是晚上10点多了。在经过一个24小时超市门口时,小云习惯性的回头看了一下,就着超市里发出的灯光,她看见一个穿着黑色棉袄的高个男子跟在她的身后。到了家门口,小云刚想拿出钥匙开门,突然,从她身后窜出一名男子——正是那个高个子男子。他一手捂住小云的嘴,另一只手挥舞着拳头说:“把钱都拿出来,不然我就不客气了”小云害怕极了,腿一软,便跪在了地上,男子顺势抢走了小云肩上的挎包,并慌忙向大门口跑去。小云从地上爬起来,边追边喊“抢劫”。小云姨夫张某一家和小云住在一套房子里,听见小云的喊叫,张某立即从屋里冲出来,和小云一起去追赶那名男子。在路口,终于追上了那名男子,张某上去将男子撞倒在地,因为用力过猛,张某自己也一头栽到在地,等张某从地上爬起来时,男子已经没了踪影。张某想再去追赶,却见小云被抢的挎包就放在自己的身旁,见包里的东西一样没少,两人便放弃了追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