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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学校食品安全将实行校长负责制
发布时间:2023-05-06 16:32:26

 

    《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届时,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加工制作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冷藏48小时以上。


  本办法主要针对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今后,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加工制作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的条件下存放。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我省将建立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季度监督检查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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