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学生课间追逐奔跑嬉闹,十分普遍。由于奔跑速度过快,活动范围狭窄,学生又多,极易发生伤害事故。他们或者撞倒他人,或者自己撞到门上。有些调皮学生故意暗中伸腿或放置椅子拦阻正在追逐奔跑嬉闹的同学,使其猝不及防,跌倒受伤等。
小学生带玩具到学校,和同学分享也是很普遍的,但是玩到尽兴时大家互抢玩具,你争我夺的时候极易使对方受伤;不少学生都爱吃零食,学校周边不良的商贩出售给孩子一些垃圾食品,导致孩子发生疾病……那么,为了孩子们的安全,我们能做什么呢?对此,日前记者进行了采访。
王女士的孩子今年9岁了,上小学四年级。9月份的一天,上班的王女士接到了女儿班主任的电话,说她女儿把同学的脸给划伤了,要她到学校去一下。
王女士说,虽然女儿的同学只是被轻微划伤,且同学的家长也非常通情达理,不追究她女儿的责任,但她心里却没有如释重负的感觉。王女士说,她女儿划伤同学的是另外一个同学从校外一个小摊上买来的叫“万花筒”的玩具,玩具上没有说明,甚至连简单的介绍都没有,所以同学们拿上后就你争我夺,想以自己的想法展示它的玩法,而她的女儿就是在这样的你争我夺的过程中不小心把同学划伤的。
王女士还说,小孩子本身好动容易受伤,就够让家长担心的了,可是学校周边一些兜售小玩具的小商小贩又常来“凑热闹”,卖给孩子们一些三无产品和一些垃圾食品,让孩子们更加危险。
家长:担心孩子的安全
学校:保护孩子不受伤害
西宁市五四小学教导处主任李娜表示,孩子的安全不光是家长们担心的事,也是学校和老师们都担心的,而学校也在不断完善一些对策,为的就是让孩子们少受伤害,最好是不受伤害,尽力保护他们的安全。
李娜说,为避免学生在课间或其他时间追逐奔跑、持危险物品相互嬉闹、玩危险游戏和小学生削铅笔不慎等发生伤害事故,每个学校都会有具体的对策来预防和防范。学校每周一升旗仪式结束后,都要给学生们进行“安全在我心”的教育;学校与派出所合作,定时定期邀请民警作为学校的法制辅导员到学校举办法制讲座;在课间操时段,每个楼梯口派两名老师作为安全督导员,时刻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从一年级入学开始,定时给学生教授体育课上课注意事项,培养他们良好的习惯;为孩子上一堂食品安全科普教育课,引导和教育学生合理健康饮食,改正不良卫生习惯,提高学生防病防食物中毒的意识和能力;学校还不定期地举行防火、防震、燃气泄漏等意外事故逃生疏散演练,让学生掌握危急情况下的避险方法,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律:为孩子的安全护航
早在1992年,我省就制定实施了《青海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施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文化条件的明显改善以及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2009年5月,我省启动了《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而通过三年多的时间,2012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
参与起草《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表示,《条例》从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自我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办法,不仅凸显了地方特色,也呈现出了许多亮点。在学校保护方面如:《条例》第22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学校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治安,对校园内及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报警、急救、举报电话标牌。寄宿制学校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实行值班和巡逻制度;第24条规定,学校应当定期检查校舍及其他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等。
李强还表示,《条例》对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相关人员、机构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来源《青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