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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溺亡 教师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23-05-06 16:32:26

 

    广西百色市某中学老师万某擅自带领未成年学生到河里游泳,因疏忽大意致学生死亡。近日,万某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万某是百色市某高中教师,也是被害人小玲的班主任兼语文老师。

  2012年5月1日中午12时许,万某与学生小玲通过QQ聊天,约小玲与其一起去百色市妇幼保健院对面的室内游泳池游泳。小玲说自己不会游泳,并表示不愿意去游泳。但万某在聊天中先后使用“孬”、“不好玩,不理你了”等字句,后小玲表示同意。

  当天下午17时许,万某骑摩托车载小玲去游泳。他们到达约定的游泳地点时,发现该游泳池未开放。之后,万某又搭载小玲来到百色市右江区东坪冬泳园。19时许,万某在无救生衣、救生圈的情况下,带小玲下河游泳。在游泳过程中,万某疏忽大意,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发现小玲进入深水区。当万某发觉找不到小玲踪影时,即向旁人求救并报警,经群众打捞,仍未找到小玲。

  次日,小玲尸体被打捞上岸。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小玲系因溺水致窒息而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身为人民教师,又是班主任,对其所任班级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特定的责任和义务,明知河道系危险区域,被害人小玲不会游泳,自己也不是很会游泳,又没有携带任何救护设备,仍带着不识水性的未成年学生小玲下河游泳,以致造成小玲溺水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其行为与被害人小玲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万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作为教师,在明知其未成年学生小玲不会游泳且其本人亦不是很会游泳的情况下,仍提议带小玲去游泳,被小玲多次拒绝后,被告人又使用了“孬”、“不好玩,不理你了”等激将性的语言,小玲才勉为其难地和被告人一起去游泳。当发现约定去的游泳池不营业后,被告人仍在没有任何救护设备的情况下,带不识水性的小玲到东坪冬泳园游泳且不尽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法院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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