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未成年人学生在校安全是学校的法律义务。近日,香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校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案件,该学校承担了大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3月13日晚8时许,香河县某中学学生樊某和其他两名同学到学校水房打水。因水房内没有灯,樊某在打水过程中摔倒受伤并住院治疗。后樊某找学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便一纸诉状将该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939.2元。主办法官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进行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原告樊某在校期间因学校的水房内照明不足致其摔倒受伤,被告的生活设施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摔伤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以90%为宜。同时认为,原告受伤时已近15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及行为能力,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责任,也存在过错,对自己的摔伤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以10%为宜。最终,判决被告香河县某中学赔偿原告樊某各项损失共计39994.63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这起因校园安全引发的纠纷为学校及相关教育部门敲响了警钟。学校及相关部门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检查,及时督导。建立对校舍、生活设施等定期检修的工作制度,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落实责任,针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场所和环节进行监督,防止由于管理疏忽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活动时也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空间。同时,学生监护人也应尽量为未成年学生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学校应投保校方责任险,为解决学生人身伤害案件提供一个有效途径。
----来源《河北新闻网》